綜合公告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通訊技術類專利讓與招標案
資策會為將執行經濟部技術處科技專案計畫之「通訊技術類」專利研發成果,以公開及有償讓與方式,提供我國企業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茲公告本招標案。
投標須知
一、招標機關名稱: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二、招標機關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06號11樓。
三、招標機關聯絡部門: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會務法律中心智財經營組、電話(02)6631-1129、傳真(02)6631-1001。
四、招標標的名稱:詳附件一。
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場所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16號22樓。
六、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108年7月10日17:00止。
七、 說明會:
1.時間:108年7月3日上午10:00至11:00。
2.地點: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16號22樓會議室A。
3.報名:108年7月1日12:00前以電子郵件向洪小姐報名;電子郵件主旨註明「報名通訊技術類專利讓與招標案說明會」,內文載明企業名稱、電話、人數、姓名、職稱;洪小姐電子郵件信箱clairehung@iii.org.tw。
八、投標廠商資格
1.依我國法令組織登記成立之公司。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從事資訊通訊技術或招標標的相關技術之研發、應用。
(2)取得招標標的有助於提升研發能量、充實專利組合。
(3)從事硬體生產製造而需應用招標標的相關技術
3.具技術開發、製造或使用招標標的之能力及計畫。
4.就上述第1點,投標廠商應提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至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5.就上述第2、3點,投標廠商應提出計畫書,詳載符合第2點之事由,與技術開發、製造或使用招標標的之能力及計畫等。
九、提交標書
1.標書格式:投標廠商應依附件二之格式提出報價,報價不得附有條件或塗改。
2.投標方式:標書應逐項填列,不得使用鉛筆,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後,連同投標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裝入信封袋內,信封封口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信封袋上註明「通訊技術類專利讓與招標案投標廠商標書」並註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於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前,以郵局掛號信函郵寄或專人遞送之方式,送達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收件地址為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16號22樓。逾期或任何非以郵局掛號信函郵寄或專人遞送之方式送達者,均不受理。
3.標書之語言及幣別:標書內容一律以中文表示,但如涉及國外專利資訊或專業名詞,得輔以英文說明。報價幣別須為新臺幣且未含營業稅,數字務請分別以中文大寫及阿拉伯數字填寫;二者不一致時,以中文大寫所示價格為準。
十、無效標書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所提標書視為無效,不得決標予該廠商:
1.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文件投標者。
2.投標價格附條件者;或標書經塗改者。
3.逾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者;或逾招標機關通知補正文件期限者。
4.投標廠商資格不符本須知或其資格與證明文件不符者。
5.標書未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者。
6.標書未依規定裝入信封袋內或未密封者。
7.投標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計畫書未依規定連同標書裝入同一信封者。
8.同一廠商就本招標案同一專利案投遞二標(含)以上者;或屬於同一公司之二個以上分公司,或一公司與其分公司就本招標案同一專利案分別投標者。
上述第5、6二項,投標廠商如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招標機關同意後,不在此限:
1.標書應蓋印章不全,經投標廠商補蓋者。
2.標書密封不全或封口未加蓋印章,經投標廠商補全者。
十一、開標
1.開標日:108年7月11日(開標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投標廠商)。
2.開標時,招標機關將請律師或公證人監標。
3.開標時,先審查及確認投標資格是否符合公告內容。
4.開標時,投標廠商無須到場。
十二、決標
1.以報價最高者得標,但報價低於招標機關底價時,招標機關保留得不接受最高報價之權利。
2.不同投標廠商對同一專利案報價相同且為最高者,招標機關於開標現場抽籤擇一為得標廠商。
3.招標機關將於決標後以書面分別通知投標廠商決標結果。
4.得標廠商未於接獲招標機關得標通知後十日內,與招標機關簽訂讓與契約,經招標機關取消其得標資格者,招標機關得以報價次高且未低於底價者得標,不再重新招標。
5.對於流標、廢標或無效投標之專利標的,招標機關得逕洽第三人為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
十三、保留權利:招標機關保留於開標前取消本招標案之權利。
十四、專利讓與
1.招標機關不負任何專利擔保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侵權及瑕疵擔保責任。
2.得標廠商應於接獲招標機關得標通知後十日內,與招標機關簽訂讓與契約;屆期未簽訂讓與契約者,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招標機關得取消其得標資格。
3.得標廠商得於簽訂契約後二十日內進行得標專利案之查核(due diligence),並自行負擔所生費用。查核發現有招標機關未揭露之重大事項致得標廠商權益受損者,得標廠商得解除契約;招標機關將無息退還得標廠商已付之價款。
十五、本案聯絡人
洪小姐,clairehung@iii.org.tw,(02)6631-1129。
※下載讓與投標須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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