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公告
有線/無線通訊技術及多媒體技術/嵌入式系統技術專利(含專利申請權)讓與招標案
2017/07/18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有線/無線通訊技術及多媒體技術/嵌入式系統技術專利(含專利申請權)讓與招標案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為將其優質專利(含專利申請權)研發成果計48案105件,以公開及有償讓與方式,提供我國企業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茲公告本招標案。
投標須知
一、招標機關名稱: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二、招標機關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06號11樓。
三、招標機關聯絡部門: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會務法律中心智財經營組、電話(02)6631-1089、傳真(02)6631-1001。
四、招標標的名稱:詳附件一。
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場所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16號22樓。
六、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民國106年7月31日17:00止。
七、說明會:
1. 時間:民國106年7月21日10:00至11:00。
2. 地點: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16號20樓會議室D。
3. 報名:民國106年7月20日12:00前以電子郵件向徐小姐報名;電子郵件主旨註明「報名有線/無線通訊技術及多媒體技術/嵌入式系統技術專利讓與招標案說明會」,內文載明企業名稱、電話、人數、姓名、職稱;徐小姐電子郵件信箱musehsu@iii.org.tw。
八、投標廠商資格
1. 依我國法令組織登記成立之公司。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從事資訊通訊技術或招標標的相關技術之研發。
(2) 取得招標標的有助於提升研發能量或充實專利組合。
(3) 從事硬體生產製造,欲轉型為或跨足至軟體研發設計或服務應用。
3. 具技術開發、製造或使用招標標的之能力及計畫。
4. 就上述第1點,投標廠商應提出投標日前十日內之公司登記表抄錄本或影本。
5. 就上述第2、3點,投標廠商應提出計畫書,詳載符合第2點之事由,與技術開發、製造或使用招標標的之能力及計畫等。
九、提交標書
1. 標書格式:投標廠商應依附件二之格式提出報價,報價不得附有條件或塗改。
2. 投標方式:標書應逐項填列,不得使用鉛筆,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後,連同投標廠商公司登記表抄錄本或影本,裝入信封袋內,信封封口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信封袋上註明「資策會有線/無線通訊技術暨多媒體技術/嵌入式系統技術專利讓與招標案投標廠商標書」並註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於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前,以郵局掛號信函郵寄或專人遞送之方式,送達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收件地址為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16號22樓。逾期或任何非以郵局掛號信函郵寄或專人遞送之方式送達者,均不受理。
3. 標書之語言及幣別:標書內容一律以中文表示,但如涉及國外專利資訊或專業名詞,得輔以英文說明。報價幣別須為新臺幣且未含營業稅,數字務請分別以中文大寫及阿拉伯數字填寫;二者不一致時,以中文大寫所示價格為準。
十、無效標書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所提標書視為無效,不得決標予該廠商:
1.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文件投標者。
2. 投標價格附條件者;或標書經塗改者。
3. 逾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者;或逾招標機關通知補正文件期限者。
4. 投標廠商資格不符本須知或其資格與證照不符者。
5. 標書未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者。
6. 標書未依規定裝入信封袋內或未密封者。
7. 投標廠商公司登記表抄錄本(或影本)或計畫書未依規定連同標書裝入同一信封者。
8. 同一廠商就本招標案同一專利案投遞二標(含)以上者;或屬於同一公司之二個以上分公司,或一公司與其分公司就本招標案同一專利案分別投標者。
上述第5、6二項,投標廠商如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招標機關同意後,不在此限:
1. 標書應蓋印章不全,經投標廠商補蓋者。
2. 標書密封不全或封口未加蓋印章,經投標廠商補全者。
十一、開標
1. 開標日:民國106年8月1日。
2. 開標時,招標機關將請律師或公證人監標。
3. 開標時,先審查及確認投標資格是否符合公告內容。
4. 開標時,投標廠商無須到場。
十二、決標
1. 以報價最高者得標,但報價低於招標機關底價時,招標機關保留得不接受最高報價之權利。
2. 不同投標廠商對同一專利案報價相同且為最高者,招標機關於開標現場抽籤擇一為得標廠商。
3. 招標機關將於決標後以書面分別通知投標廠商決標結果。
4. 得標廠商未於接獲招標機關得標通知後十日內,與招標機關簽訂讓與契約,經招標機關取消其得標資格者,招標機關得以報價次高且未低於底價者得標,不再重新招標。
5. 對於流標、廢標或無效投標之專利標的,招標機關得逕洽第三人為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
十三、保留權利:招標機關保留於開標前取消本招標案之權利。
十四、專利(含專利申請權)讓與
1. 招標機關不負任何專利擔保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侵權及瑕疵擔保責任。
2. 得標廠商應於接獲招標機關得標通知後十日內,與招標機關簽訂讓與契約;屆期未簽訂讓與契約者,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招標機關得取消其得標資格。
3. 得標廠商得於簽訂契約後二十日內進行得標專利案之查核(due diligence),並自行負擔所生費用。查核發現有招標機關未揭露之重大事項致得標廠商權益受損者,得標廠商得解除契約;招標機關將無息退還得標廠商已付之價款。
十五、本案聯絡人
徐小姐,musehsu@iii.org.tw,(02) 6631-1089。
※下載讓與投標須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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