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ter

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捐助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由經濟部聯合學術界與企業界共同設立,定名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英文名稱為「INSTITUTE FOR INFORMATION INDUSTRY」(以下簡稱本會),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本會以策進中華民國資通訊科技之創新與應用,協助發展數位經濟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設於台北市,必要時得分別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立分支機構或派駐代表。

第二章 定位

第四條

本會以「數位轉型的化育者(Digital Transformation Enabler)」為定位,主要任務為整合智庫、人培與資通訊技術研發及推動之能量,發展符合產業需求的解決方案與應用服務,促進政府與產業的數位轉型。

第三章 業務

第五條

本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1. 一、
    資通訊相關之技術研發,如技術發展、場域實證、環境建構、測試與驗證等。
  2. 二、
    資通訊相關之產業推動,如政策推動、產業輔導、媒合育成、園區規劃與經營等。
  3. 三、
    資通訊相關之智庫幕僚,如策略規劃、政策研析、法制研擬、政府資訊系統規劃、顧問諮詢等。
  4. 四、
    資通訊相關之人才培育,如跨域人才、數位經濟人才、產業即用人才之養成及能力提升等。
  5. 五、
    資通訊相關之跨域創新應用與服務,如跨域軟硬整合應用、智慧商務、文創科技、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等。
  6. 六、
    資通訊相關之國際合作,如研發合作、技術引進、商情研析、貿易拓展等。
  7. 七、
    其他與數位經濟及資通訊發展有關之業務。

第六條

本會為充分運用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得依相關法規以技術作價取得股權等方式從事投資,並得運用累積資金投資、進行自行研發、國際技術合作及拓展國際行銷等,以推展本會業務與提昇財務自主能力。

第四章 經費

第七條

本會創辦時之捐助財產總額為現金新台幣壹億貳仟玖佰伍拾萬元,來源如下:

  1. 一、
    政府機關捐助款新台幣伍仟萬元正。
  2. 二、
    企業界捐助款新台幣柒仟玖佰伍拾萬元正。 捐助人名冊如附件。 捐助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設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職權如下:

  1. 一、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2. 二、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3. 三、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4. 四、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5. 五、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6. 六、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7. 七、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8. 八、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9. 九、
    解散之擬議。
  10. 十、
    合併之擬議。
  11. 十一、
    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業務或財產,及業務推行之督導。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且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董事中由主管機關推派之人數占董事總人數之比率,應符合財團法人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董事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任期原則三年,自當選該屆董事當年之八月一日起至次屆改選當年之七月三十一日止,但任期屆滿未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次屆董事改選就任時為止,並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每屆董事會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以特別決議選任下屆董事;董事長由董事會推選之。新任董事會於上屆任滿之日成立。 主管機關推派之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主管機關另行推派;其他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出缺者,董事會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若出缺致董事人數非為單數時,應即補行推派或聘任。 前項董事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條

本會董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第四款資格:

  1. 一、
    政府機關之代表。
  2. 二、
    公民營企業或法人之代表。
  3. 三、
    資通訊發展有關機構之負責人、專家、或學者。
  4. 四、
    從事與本會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經驗、學識、或聲譽者。

第十一條

董事會由董事互選五人至九人為常務董事,組成常務董事會;常務董事中由主管機關推派之人數占常務董事總人數之比率,應符合財團法人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常務董事會為董事長處理特定議題之諮商對象,並得就董事會職權所定事項研議之,且得就董事會決議事項予以規劃及執行。 董事會下設稽核室,另得下設功能性委員會。

第十二條

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運作應符合法令規定。 董事會之普通決議,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之特別決議,除第七款需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餘應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1. 一、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2. 二、
    基金之動用。
  3. 三、
    以基金填補短絀。
  4. 四、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5. 五、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6. 六、
    解散之擬議。
  7. 七、
    合併之擬議。
  8.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且須為單數,職權如下:

  1. 一、
    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2. 二、
    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3. 三、
    查核年度決算書。
  4. 四、
    審閱內部稽核制度、稽核計畫及報告。
  5. 五、
    同意會計師之遴聘。
  6. 六、
    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監察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屆期滿連任之監察人,不得逾全體監察人數三分之二。 監察人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察人,負責召集會議。 次屆監察人之產生,除由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比例推派政府代表外,餘由當屆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推選具備經濟、審計財管或會計之實務經驗或專家資格之人員擔任,並經決議選任之。 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前出缺者,政府代表由主管機關另行推派;其他監察人則由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推選人選繼任。 前項監察人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四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秉承董事會決議及董事長之命,綜理日常會務。 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聘免,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本會主辦稽核及主辦會計應經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及稽核制度,經董事會同意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會因情事變更,致目的不能達到時,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變更目的及組織或解散之,解散後除依法清算外,賸餘財產歸屬於主管機關核定之類似組織,如無類似組織則歸屬於中央政府。

第十七條

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附錄

單位:新台幣仟元

政府:

經濟部

$ 50,000

合計

$ 50,000

民間:

台元紡織公司

$ 4,000

新光紡織

$ 2,000

永豐餘造紙

$ 2,000

環球水泥(股)

$ 2,000

台灣水泥(股)

$ 3,500

大同(股)

$ 3,000

三陽工業(股)

$ 2,000

中國人造纖維(股)

$ 2,000

聲寶(股)

$ 3,000

南亞塑膠(股)、台灣塑膠(股)

$ 5,000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

$ 3,000

大陸工程(股)

$ 1,000

嘉新水泥(股)

$ 2,000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

$ 3,000

東元電機(股)

$ 2,500

大德昌石油化學(股)

$ 2,000

台南紡織(股)

$ 1,000

台灣松下電器(股)

$ 2,500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

$ 2,000

遠東紡織(股)

$ 1,000

華隆(股)

$ 2,000

東南水泥(股)

$ 2,000

中華民國紡織業外銷拓展會

$ 5,000

利華羊毛工業(股)

$ 1,000

士林電機廠(股)

$ 1,000

和益化學工業(股)

$ 2,000

中華紙漿(股)

$ 3,000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 4,000

台灣紙業(股)

$ 2,000

亞洲水泥(股)

$ 1,000

南港輪胎(股)

$ 1,000

台灣合成橡膠(股)

$ 1,000

統一企業(股)

$ 1,000

統一大飯店(股)

$ 2,000

華夏海灣塑膠(股)

$ 2,000

益華羊毛工業

$ 1,000

合計

$ 79,500

總計:

$ 12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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