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主旨:
資策會執行經濟部技術處之100年度科技專案計畫擬合作研究計畫項目之合作對象公開徵求,自即日起開始接受申請。
n依據: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n申請資格:
同徵求對象
n合作方式:
1. 合作對象之執行人員以在其原工作地點從事合作計畫為原則,但本會於需要時得請其至本會指定地點工作。
2. 本會計畫主持人得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監督及查核合作對象執行狀況。
n評審重點:
1. 研發技術內容是否可行。
2. 交付項目是否明確合理。
3. 執行時程是否可行。
4. 參與人員之計畫執行能力是否符合需求。
5. 申請計畫之人力及經費運用是否合理。
n評審作業:
1. 本會將依序進行資格審查、實質初評、實質複評。本會得以書面或會議方式進行實質複評,並得視情況邀請申請人口頭簡報。
2. 本會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評審結果。
n申請文件注意事項:
1. 申請人應提出合作計畫書。
2. 計畫期程,請詳本公告之「合作研究計畫名稱」關於各計畫之RFP(即建議書徵求文件)。
3. 合作研究計畫書格式應符合本公告之「合作研究計畫名稱」合作研究制式契約之附件一,且一律使用A4紙張, 並以散裝方式裝訂。
4. 合作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應符合100年度科專計畫業學界合作研究計畫經費核列標準。
5. 投標文件應符合本公告規範,凡不符規定者,均予退件。
n申請期限及交付方式:
1. 收受申請文件截止期限為100年6月24日17:00止
2. 合作研究計畫書乙式肆份,以郵局掛號信函郵寄或快遞方式,送達(106)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06號8樓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企劃處 李雯婷。逾期送達者均不受理。
n合作研究計畫名稱:
補助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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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研究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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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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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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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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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研究
制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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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經濟下新型態網路服務創新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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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社群經驗與產品內容推薦服務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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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多媒體型錄與內容互動結合實務經驗
2.具多媒體型錄 tagging 與分析實務經驗
3.社群系統資服業者
4.業界或公協會:
限於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
4.1從事資訊或通訊相關業務之公民營事業或依法登記之產業公、協會(含基金會)。
4.2財務健全。
4.3 不問成立是否滿一年,過去一年內未因類似計畫與第三人發生糾紛。
4.4擁有技術能力及足以從事合作研究之人力與設備。
4.5本公告之「整合社群經驗與產品內容推薦服務模式研究」關於各計畫之RFP規定之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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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應用服務研究所
高昶易
電話: (02)6607-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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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合作契約
投標廠商聲明書
本會保留配合本會與經濟部即將簽訂之100年度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補助契約書,修改本合作研究制式契約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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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商務模式概念驗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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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 crowd creation 及其分析實務經驗
2.具備 learning to rank 學術研究經驗
3.若有行動載具代理程式開發經驗者尤佳
4.學界:
限於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
4.1全國公私立大專院校(含)以上之學術機構。
4.2擁有技術能力及足以從事合作研究人力與設備。
4.3本公告之「社群商務模式概念驗證研究」關於各計畫之RFP規定之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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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應用服務研究所
高昶易
電話: (02)6607-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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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合作契約
投標廠商聲明書
本會保留配合本會與經濟部即將簽訂之100年度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補助契約書,修改本合作研究制式契約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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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商務行為整合社群擴散效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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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備社群經營、行銷與管理能力
2.具備操作15個以上社群之經驗
3.具備經營資本額超過10億之大型企業社群之專案經驗
4.具備社群應用程式開發能力
5.具備開發5個以上社群應用程式之專案經驗
6.具備社群行銷與社群廣告整合能力
7.具備社群市場動態分析研究能力
8. 業界:
限於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
8.1從事資訊或通訊相關業務之公民營事業或依法登記之產業公、協會(含基金會)。
8.2財務健全。
8,3成立滿2年且過去2年內未因類似計畫與第三人發生糾紛。
8.4擁有技術能力及足以從事合作研究之人力與設備。
8.5本公告之「實體商務行為整合社群擴散效益研究」關於各計畫之RFP規定之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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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應用服務研究所
郭小蝶
電話: (02)6607-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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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合作契約
投標廠商聲明書
本會保留配合本會與經濟部即將簽訂之100年度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補助契約書,修改本合作研究制式契約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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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請求釋疑與釋疑之期限:
申請人如對本公告規定有疑議,應於100年6月17日前以書面依合作研究計畫書之送達方式,送達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請求釋疑。本會將於100年6月20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申請人,必要時得逕行公告。
n異議處理:
申請人對於評審結果,得於收到評審結果後10日內,以書面檢附理由向本會企劃處提出異議。
n資料確認:
1. 申請人保證不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否則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2. 申請人保證申請文件皆屬實,否則本會有解除契約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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