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旨 資策會執行經濟部工業局109年度「提升食品產業資訊鏈結動能計畫」為推動產業擴散應用,擬公開徵求資訊服務廠商、平台營運商及食品相關法人公協會等,授權維運「食品雲B2B HUB服務平台」(以下簡稱HUB平台),自即日起至10月19日止接受申請。
二、 說明 本平台為協助食品業者進行整合申報的優質平台,透過ICT技術簡化資料交換與轉置的操作流程,提高電子申報效率,並降低人力作業成本。為使本平台後續維運回歸市場機制,擬透過公開的評選機制,徵選出合適授權維運廠商,以持續服務既有平台用戶,以提升食品產業資訊能力及強化自主管理,共同創造維運廠商及食品業者最大價值的雙贏局面。
三、申請資格 限於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
1.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2.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3. 擁有專門技術能力及足以從事研究發展之人力與設備。
4. 對透過ICT技術,有興趣或已投入協助食品業者強化資訊能力之資訊服務廠商、平台營運商或法人公協會。
四、申請單位權利與義務說明 1. 權利:
(1). 經正式授權,免費取得HUB平台維運權,並擁有HUB平台所有功能加值應用與推廣權利。
(2). 非經授權人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再授權予第三人。
(3). 取得HUB平台(含程式碼)1式及系統文件。
(4). 後續衍生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歸授權維運廠商所有。
(5). 至110/03/31可免費由資策會提供技術指導與諮詢服務。
2. 義務:
(1). 簽約時支付權利金30萬元及質押保證金70萬元,持續提供原HUB平台使用者及技術合作業者至少3年免費服務,如無法完成承諾維運年限,則沒收保證金作HUB平台臨時維運費用。
(2). 廠商應配合現有公有平台介接單位(如衛福部、教育部等)需求,調整平台介接之程式/介面,並提供平台相關問題故障排除,及後勤技術支援(客服人員1名)。
(3). 廠商對平台維運須符合服務品質、服務水準以及效能等(SLA)協議的相關條款(詳附件1),及須符合資安管理相關規定。
(4). 廠商應取得現有使用者個資/基本資料授權,得以持續使用HUB平台。
(5). 每季交付HUB平台維運報告1份,並配合資策會相關現場查核機制。
(6). 免費服務期間,授權維運廠商不得以轉嫁維運成本為由,如限制使用者之申報資料量、時間,及降低服務水準。
(7). 收費標準設計,需考量使用者可負擔之能力,並不得侵擾業者日常營運、強迫其使用意願,且禁止使用恐懼訴求、硬式推銷等相關行銷推廣方式。
(8). 授權維運廠商間,不得存在不友善競爭,鼓勵創新投資或新科技應用,確保持續服務優勢。
五、申請文件注意事項: 1. 申請人應提出平台商轉廠商申請表(附件3)、資格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1份、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之繳款收據聯、廠商提案簡報電子檔1份。
2. 申請人提出合作申請表前,請務必詳閱合作契約條款,本會保留配合與經濟部工業局簽訂之109年度「提升食品產業資訊鏈結動能計畫」契約書及著作權授權契約書,修改本合作契約之權利。
3. 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利益迴避原則,審查該主計畫之評審委員,不得申請或參與該計畫執行。
六、評審重點 1. 公司營運與理念符合「食品雲B2B HUB服務平台」產業擴散推動方向。
2. 營運模式具備可行性,能創造有效利基或滿足食品業者需求。
3. 執行團隊組成與分工之合理性。
4. 售後服務或技術支援方式法與合理性。
5. 個資授權作法及合理性
6. 計畫之風險評估
7. 資安管理標準驗證及管理作法(如符合行政院「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資通安全責任C級機關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辦事項,或提出具有同等以上之系統/標準驗證,並確保資格有效性。
8. 維運年限之營運推廣,以及屆期之客戶服務策略。
七、評審作業: 1. 本計畫採複數決標。審查工作分為二階段,包括資格審查及計畫審查會議,各階段審查原則說明如下:
(1) 資格/書面審查:由本會進行申請業者資格、計畫簡報格式及所附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2) 計畫審查會議:於109年10月下旬召開審議會議,由領域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審查計畫內容之整體性、可行性、合宜性、預期成效及申請業者之團隊執行能力等。所有申請案經審議完成後,排定通過案件之優先順序。
2. 依評選標準進行評審,70分以上入選。
3. 本審議會為初審結果之審議會議,依審議結果正式公告於食品雲B2B HUB服務平台,並通知申請單位。
九、個人資料使用說明 申請人提供本會之申請文件中,屬個人資料部分,應取得個人資料之當事人同意。本會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本案之徵求作業、計畫審查、稽核及查帳等業務執行範圍內,合理處理及利用之。
十、申請期限及交付方式 1. 1. 收受申請文件截止期限,採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6時前送達,逾期概不受理。
2. 「食品雲B2B HUB服務平台」平台授權維運申請表,須於申請截止期限前寄達或專人送達。
收件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數位轉型研究所 林雅婷
送件地址:(105)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133號5樓(D室)
十一、合作計畫名稱
主計畫名稱 | 合作計畫名稱 | 徵求對象 | 聯絡人 | 徵求文件 | 技術合作契約 |
109年度「提升食品產業資訊鏈結動能計畫」 | 「食品雲B2B HUB服務平台」平台授權維運計畫 | 對透過ICT技術,有興趣或已投入協助食品業者強化資訊能力之資訊服務廠商、平台營運商或法人公協會 |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數位轉型研究所 林雅婷 電話:(02)6607-2550 E-mail:christylin@iii.org.tw
| 申請須知
申請表 | 附件 |
十二、請求釋疑與釋疑之期限 申請人如對本公告規定有疑議,應於109年10月13日前書面依合作申請表之送達方式,送達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請求釋疑。本會將於109年10月14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申請人,必要時得逕行公告。
十三、異議處理 申請人對於評審結果,得於收到評審結果後10日內,以書面檢附理由向本會企劃推動與服務處提出異議。
十四、資料確認 1. 申請人保證不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否則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2. 申請人保證申請文件皆屬實,否則本會有解除契約之權利。